年8月22日,苏姓一家人及一些社会人医院大门口拉起白色横幅,内容为“还我宝宝还我公道”,并在门口撒黄纸,聚集在车辆入口,干扰就诊车辆入院并引起广大不知情群众的大量围观。严重干扰了我院正常的就诊秩序。医院就该事件对广大群众作出官方发布。
事件概要:
患儿出生于年9月28日,女孩,与年3月28日在葛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灭活脊灰疫苗(巴斯德),经留观无异常后返家。根据患儿家长自述,3月29日凌晨出现危急症状随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查明原因,3月29日上午10点,患儿家长同意对患儿进行尸体检验,并委托南京市卫生局进行尸检,
尸检结果显示,患儿死于心脏室间隔巨大纤维瘤,与疫苗接种无关,不属于预防接种的不良反应。
虽然患儿的死亡与院方无关,但医院领导均认为,鉴于患儿的突然逝去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且其亲属在痛苦中能拥有积极配合医方和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原因的态度,医方应当以积极善意的态度妥善处理本事件,愿意在基于人道关怀的基础上给以患方家庭适当合理的补偿(3万元)以帮助患方家庭早日走出阴霾。
患方对处理结果并不认同,要求院方赔偿共计40万元未果,于8月22医院门口采取了拉横幅、撒黄纸、阻碍交通,妨碍其他患者就医等极端行为。并在不知情的群众中散布谣言,对我院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为还原事件真相,以下我们将对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以及患儿尸检报告(“宁公物鉴(验)字9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的复印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苏宁异诊02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的复印件公布给广大群众,希望大家能了解真相,客观看待此事件。(为保护患者隐私,我们对患者名字和家庭住址做了涂鸦处理)
(一)、提交给患儿亲属关于3.28事件善后处理情况及医方意见的书面材料
年3月29日9:21,接社会事业局医政科电话,被告知“3月29日8:32,苏XX(患儿父亲)报警称,其孩子苏**昨天在葛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主办)打预防针,今天凌晨发现小孩异常,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六合区疾病预防控制分中心、社会事业局医政科医政科叶同山科长、卫生科李立功科长,南京市疾病控制中心疾病控制科丁筱竹科长、卫生局董金萍局长、医院殷杰副院长到达中心展开现场调查和工作协调。经区疾病控制中心、卫生行政部门沟通、协调,为查明患儿死亡原因,征得其家属同意后共同申请由南京市卫生局委托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尸检。同时,由市、区疾控中心组织人员对葛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与接种疫苗相关的资料进行封存和过程进行详细调查,并也向患儿亲属(下称患方)进行相关调查,以获得详尽的相关资料。期间,医方考虑到患方的感受,垫付了相关处置费用一万余元。
一、基本情况:
患儿,女,年9月28日出生,孕周35周+5天,剖宫产,出生体重g,出生后采用母乳喂养方式。经家长主诉并查阅相关资料,婴儿母亲在孕期患有妊娠高血压、妊娠糖尿病等疾病;患儿出生后发现右侧颅骨有一凹陷,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痊愈。
患儿母亲自妊娠以后,根据孕产妇管理要求,分别在葛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检小卡,医院医院妇产科建立孕产检大卡,期间根据孕检要求分别在本院和外院进行了针对胎儿的发育情况和孕妇妊娠期相关的检查,医院三维B超检查未见胎儿明显异常,除母亲在孕期患有妊娠高血压、妊娠糖尿病等疾病外,未发现胎儿存有异常情况。年9月28日通过剖宫产,娩出胎儿,五天后体查时发现患儿右侧颅骨有一凹陷,疑娩出胎儿时接产医生拇指压迫所致,于年10月10医院,头颅CT显示“右顶骨凹陷性骨折,颅内未见明显出血征象”。经术前全面检查,排除手术禁忌后,于年10月13日实施右顶骨凹陷性骨折整复手术,术后恢复良好,住院七天后出院。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1.30首次来葛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儿童健康管理档案并体检(4月龄);.3.28第2次来中心进行儿童健康体检,因血红蛋白偏低,体重评价中下,纳入体弱儿管理,并建议复查;相关预防接种一直在葛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次预防接种情况:.3.28灭活脊灰疫苗(巴斯德)第2针(第一针于.2.14接种);接种位置:右上肢三角肌;接种方法:肌内注射;疫苗批号:K-1,效期:.12.31。服务流程:登记、问诊:问诊、登记时家长诉患儿近期偶有少许咳嗽,工作人员在确定偶有咳嗽,未服药、且无其他症状后,予以登记,签定知情同意书。接种规范操作,并告知留观,经留观无异常后,患儿返家。
二、死因调查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情况:
.7.6上午医患双方共同在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领取了完整鉴封的尸体检验报告档案,并在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共同启封;.7.14下午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专家组(流行病学、心内科、新生儿科专家各一名、预防医学专家2名)在区疾病预防控制分中心组织召开鉴定会,对葛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疫苗接种的管理程序、人员资质、接种过程、疫苗管理等各个环节向患方和葛关路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质询,当时患儿父母、外公和葛关路卫生服务中心廖云主任、邓明莉护士长参加了鉴定会。后接通知于.7.17下午医方廖主任和患儿父母、外公共同至区疾病预防控制分中心领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患方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提出异议,行拍照留存但拒绝签收,当时社会事业局医政科叶同山科长在场见证。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验)字9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一)法医病理学诊断:
1、心脏室间隔巨大纤维瘤:室间隔前中下4/5部区域内心脏纤维瘤(6.2cm×5.4cm×6.8cm),肿瘤周围心肌受压,双侧心室腔狭小,肺动脉圆锥处膨隆,心脏体积增大伴心前区隆起;右心室灶性心肌炎。
2、右肺及右肺下叶受挤压而体积缩小、大部分肺萎陷;右肺上叶、中叶肺间质多灶性炎,细支气管痉挛,部分肺水肿。
3、脑组织轻度水肿。
4、右上臂三角肌部皮肤针眼,皮下组织见少许出血和中性粒细胞浸润,肌肉组织内见中性粒细胞浸润——符合疫苗接种后反应。左上臂三角肌部皮肤局灶性慢性炎,肌肉组织少量纤维组织增生——符合既往疫苗接种后改变。
5、肝、脾反应性炎。
6、急性扁桃体炎。
7、脏器组织淤血。
8、浆膜腔积液:左侧胸腔30ml,右侧胸腔5ml,心包内5ml,腹、盆腔20ml。
9、皮肤弹性较差、前卤和眼窝轻度凹陷——提示存在轻度脱水。
10、肾上腺萎缩。
11、右侧顶部头皮陈旧性手术疤痕、长2cm;顶结节处颅骨类圆形缺损,直径0.4cm,表面骨膜覆盖;右顶部硬脑膜内侧面光滑完整,与蛛网膜间无黏连,硬膜下隙下无陈旧性出血,脑组织及蛛网膜下腔未见陈旧性损伤或出血改变。
12、胸前正中局部表皮剥脱伴皮革样化(无生活反应),左额部、右额顶部、右耳后见头皮针眼——符合抢救时形成。
(二)无菌提取脑脊液、心血,送行细菌培养及鉴定,结果示:心血普通培养出表面葡萄球菌,脑脊液普通培养无细菌生长。
(三)提取心血离心出血清,送行IgE和C-反应蛋白测定,结果示:IgE:2.03IU/ml(参考值<29),C-反应蛋白:2.67mg/L(参考值:0-8)。
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苏宁异诊02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调查诊断结论:患儿死亡原因为心脏室间隔巨大纤维瘤,与本次疫苗接种无因果关系。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属于偶合症。并提示:如果当事人(受种方、接种单位或生产企业)对上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可以在收到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三、事件善后处理经过:
医方在获得“宁公物鉴(验)字9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与“苏宁异诊02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后,通过分析,认为患儿的死亡应当与其疾病本身相关,与医方接产致颅骨凹陷和疫苗接种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领导均认为,鉴于患儿的突然逝去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且其亲属在痛苦中能拥有积极配合医方和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原因的态度,医方应当以积极善意的态度妥善处理本事件,愿意在基于人道关怀的基础上给以患方家庭适当合理的补偿以帮助患方家庭早日走出阴霾。医方代表于年7月24日下午和7月27日上午两次与患方进行商谈;根据家属(外公)要求,于年7月29日星期三下午,医方常务副院长、卫生服务中心分管院长、医务处主任、葛关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和区疾控分中心主任等在化工园区公安分局葛关路派出所驻院民警的见证下,与患儿母亲及外公再次进行磋商,医方充分表达了本次事件的基本事实和处理依据,也表达了医方愿意给予患方家庭善意的帮助。但患方坚持认为医方及葛关路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对本次事件负责,医方根据患方的意思表达,表示愿意在一定的范围内给予补偿3万元;对患方认为患儿出生时的产伤问题,愿意通医院手术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并依法给予适当误工损失、交通损失等补偿。患方对医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不能认同,坚持认为医方对患儿的死亡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坚决要求向医方索偿患儿出生时因颅骨凹陷事件10万元;本次疫苗接种事件索偿30万元,共计40万元。医方认为患方所提要求给予赔偿40万元并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允。由于双方观点分歧太大,医方确实无法满足,现医方特向患儿亲属提出建议: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患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厘清责任,以期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医方根据患方要求向患方提供本书面文件,本文件除提交给患儿家长以外,将分别提交给化工园区社会事业局卫生科、区疾控分中心、葛关路派出所各一份备案。
医院
年7月30日
(二)、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正本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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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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